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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敦图雅、玉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内0526民初4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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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4477号
  • 案件名称

    敖敦图雅、玉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敖敦图雅;玉结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内0526民初4477号原告:敖敦图雅,女,1984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玉结,女,1983年1月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敖敦图雅诉被告玉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敦图雅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500元;2、要求二被告以借款本金1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0.0032元计算利息至清偿止。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份被告以养牛、羊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3000元,约定利息2分,并向原告出具一枚借据。于2017年11月5日被告偿还了2100元,2019年2月26日被告玉结也同样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偿还了3000元,过几天即2019年3月3日被告到鲁北找到原告,经双方结算向原告出具一枚14500元的借据,约定2019年7月1日偿还。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玉结于2020年1月24日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偿还了2000元。现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剩余部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玉结欠原告敖敦图雅借款本利合计13000元,此款由被告于2021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敖敦图雅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永   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宝音朝古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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