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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彦、李学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异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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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异89号
  • 案件名称

    林德彦、李学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林德彦;李学勇;廖洪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异89号异议人(案外人):林德彦,男,1961年4月6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学勇,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执行人:廖洪发,男,195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汉族,住贵州省。在本院执行李学勇与廖洪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林德彦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林德彦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请求解除对六盘水市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福临家园)3层1-3-01,4层1-4-01房屋的查封并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行为。事实和理由:异议人与李凤林、廖洪发自2004年起合伙开发福临家园项目,自2004年11月以来陆续为该项目支出200多万元修建福临家园一期。2007年,廖洪发将合伙开发的房产分配了3套给异议人,其中2套为3层1-3-01,4层1-4-01。异议人接收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在该房屋。因廖洪发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房屋未登记在异议人名下。综上,案涉房屋已交付给异议人,且已居住13年之久,因廖洪发的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不能作为廖洪发及轩华房开的财产进行处置,特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李学勇未作答辩。被执行人廖洪发未作答辩。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李学勇与廖洪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6日以(2020)黔0222执2100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六盘水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红果开发区(福临家园)3层1-3-01号(不动产权第0004734号)、4层1-4-01号(不动产权第0004738号)两套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执行中,六盘水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书面确认不动产权第0004734号、不动产权第0004738号两套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廖洪发。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会议记录、入股协议等证据不能证实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其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林德彦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李提称审 判 员 孙大禹审 判 员 胡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岚芳书 记 员 梁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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