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国、许孝庆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5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506号案件名称
刘爱国、许孝庆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爱国;许孝庆;张淑红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国,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许孝庆,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张淑红,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爱国、许孝庆与被执行人张淑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晓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楚守涛、成都众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6559号 下一篇 杨有烈、大邑县人民法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29执1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