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延安惠紫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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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62号案件名称
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延安惠紫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延安惠紫商贸有限公司;董玉录;延安宝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62号申请执行人: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迎宾路金明美地小区A-02。法定代表人:申晓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延安惠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河庄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600694909541A。法定代表人:董玉录,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董玉录,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延长县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河庄坪村185号。身份证号码:610621197702091411。被执行人:刘海江,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延长县人,住延安市延长县刘家河乡高撑坪行政村刘家塬村。身份证号码:61062119730916141X。被执行人:延安宝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东方明珠小区3号楼2单元5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600664103897W。法定代表人:徐志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志虎,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花池县人,住延安市宝塔区东方明珠小区三号楼2单元5B。身份证号码:622823196904273611。被执行人:张宝,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延长县人,住延安市延长县刘家河乡刘家河行政村刘家河村。身份证号码:610621197708171412。被执行人:徐伟,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580号院10号楼1单元103室。身份证号码:61260119800807035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董玉录、刘海江、徐志虎、张宝、徐伟、延安惠紫商贸有限公司、延安宝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董玉录、刘海江、徐志虎、张宝、徐伟、延安惠紫商贸有限公司、延安宝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长期和解履行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603执8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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