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淮南市龙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4民终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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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民终1921号案件名称
淮南市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淮南市龙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淮南市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淮南市龙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4民终1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健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4485363191N。法定代表人:谭玮,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辉,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市龙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4883432M。法定代表人:陈美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盛唯,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南市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谢区就业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淮南市龙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龙宇物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4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区就业服务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谢区就业服务中心退还淮南龙宇物业公司保证金10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淮南龙宇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以淮南龙宇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形成优势证据链为由,判决认定谢区就业服务中心应当退还50000元保证金,谢区就业服务中心认为只能退还淮南龙宇物业公司10000元,其余40000元,一审法院未查清事实,裁判于法无据。1、2006年谢区就业服务中心自行管理谢家集区就业一条街时,已经收取该就业一条街原承租户,每户押金1000元、40户的押金共计40000元。后淮南龙宇物业公司经谢区就业服务中心选聘,对谢家集区再就业一条街进行经营管理,双方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再就业一条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虽然约定淮南龙宇物业公司缴纳50000元履约保证金,但实际只收取淮南龙宇物业公司10000元,对于其应交纳的另外40000元履约保证金(押金),双方实际上是约定由淮南龙宇物业公司代谢区就业服务中心退还原40户承租户押金40000元,用以冲抵淮南龙宇物业公司应当交纳的40000元。淮南龙宇物业公司以提交的41份原承租户租赁合同上面已经注明押金清退字样,一审法院就认定淮南龙宇物业公司完成举证义务,但上面没有注明清退金额以及相应的转款凭证予以佐证,甚至有的签字名称与原合同签订主体名称不是同一个人,谢区就业服务中心核实至少有10户签字人名称不一致,而且上面有的备注清退时间还有在2020年期间的,存在代签可能,对押金是否清退到实际本人不确定;2、一审法院认定谢区就业服务中心对淮南龙宇物业公司是否清退押金没有尽到核实义务,加重谢区就业服务中心诉讼义务,不公平。双方约定由淮南龙宇物业公司负责清退40000元押金,故完成清退押金的责任在于淮南龙宇物业公司,举证责任也在淮南龙宇物业公司,淮南龙宇物业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完全履行了清退押金义务,谢区就业服务中心看到淮南龙宇物业公司提交的有的原租赁合同乙方签字人,与押金退还签字人不是同一个人,想通过打电话方式让原租户到现场确认一下或如果不方便通过微信发送身份证照片验证一下也行,但有的原租户电话无法打通或已经更换号码,无法联系上,有的电话中的通话人也不愿到现场核实确认或微信身份验证,谢区就业服务中心已经尽到一定的核实义务。如果按照一审法院所讲,让谢区就业服务中心找到原租户,现场一一核实,不切实际,押金清退本来就是淮南龙宇物业公司的责任,由淮南龙宇物业公司现场一一核实,更合情合理。淮南龙宇物业公司应当提供公司财务记账凭证,或相应转款凭证,手续不全,这也是淮南龙宇物业公司管理混乱造成,责任不在谢区就业服务中心。即便谢区就业服务中心没去核实,也不能就认定淮南龙宇物业公司已经清退40户押金40000元,其提供的证据明显有瑕疵。以后有原租户拿着押金收据到谢区就业服务中心要求退还押金,谢区就业服务中心不能重复付款,一审法院以谢区就业服务中心不去核实,认定淮南龙宇物业公司完成清退押金举证责任,事实依据不充分;3、一审谢区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答辩状时,就提交鉴定申请书,一审法院口头告知通过公安报警处理。开庭时,谢区就业服务中心又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虽告知鉴定需要准备事项,但休庭后,又口头告知公章真伪鉴定对本案没有影响,且即便提供相应材料也不收,如果存在伪造公章,是刑事案件,应由公安立案侦查。谢区就业服务中心认为淮南龙宇物业公司没有对谢区就业一条街原40户经营户的共计40000元押金予以退还,其提供的落款为2016年元月10日《再就业一条街》表格右下角部位加盖的答辩人旧称“淮南市谢家集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公章与原公章不符合,涉嫌伪造公章。淮南龙宇物业公司辩称,谢区就业服务中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淮南龙宇物业公司认可一审认定和判决的结果。淮南龙宇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谢区就业服务中心退还押金50000元;2、诉讼费由谢区就业服务中心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淮南市谢家集区再就业一条街原由谢区就业管理局经营管理,2006年底,谢区就业管理局与再就业一条街的原经营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每户收取房屋保证金1000元。2016年12月23日,谢区就业管理局(甲方)与淮南龙宇物业公司(乙方)签订《再就业一条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选聘乙方对再就业一条街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3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合同履约保证金5万元;委托管理期限内,所需费用均来源于乙方对再就业一条街的管理经营,无论盈亏均自行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乙方每年缴纳甲方租金收入34万元,于每年1月底之前交付;委托管理的形式为资产经营权和物业等日常管理服务整体移交,在对经营户的引入和日常管理过程中,乙方第一年不得提高房屋租金和物业费,保证稳定的情况下自第二年起按市场行情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房屋租金和物业费标准;合同期满结束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合同履行后,对于履约保证金5万元的缴纳问题,双方进一步约定由淮南龙宇物业公司代谢区就业管理局退还原40户经营户共计4万元房屋保证金用以抵交其中4万元履约保证金,剩余1万元用现金缴纳。后淮南龙宇物业公司按要求代为退还40户共计4万元房屋保证金,并编制了再就业一条街退押金名单,其上载明:“龙宇公司受谢区就业管理局选聘,对谢家集区再就业一条街进行物业管理,于2016年12月底对一条街原经营户押金予以退还,共40户,退还押金合计40000.00元(肆万元)”,谢区就业管理局对此予以盖章确认;剩余1万元保证金,淮南龙宇物业公司以现金方式缴纳。2017年6月8日,谢区就业管理局向淮南龙宇物业公司出具财务票据一张,载明:“收龙宇物业押金(押金5万,抵原商户押金4万,实收1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淮南龙宇物业公司与谢区就业管理局协商退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一直未果,故成此诉。另查明,淮南市谢家集区就业服务管理局于2020年4月13日正式更名为淮南市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再查明,谢区就业服务中心在庭审答辩时要求对再就业一条街退押金名单上加盖的未更名之前的旧称公章进行鉴定,以辨真伪,一审法院当庭要求其庭后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并附同时期与淮南龙宇物业公司签署相关材料加盖的印章文本以及公章备案部门出具的2006年到2020年期间公章备案材料作为鉴定检材,后谢区就业服务中心一直未提交法院要求的材料。一审法院认为:谢区就业服务中心与淮南龙宇物业公司双方之间所确立的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案涉合同签订时,为保证合同后续履行,约定有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淮南龙宇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谢区就业服务中心要求交纳了5万元履约保证金,其中以代谢区就业服务中心退还其收取的原40户经营户4万元房屋保证金的方式抵交了4万元,剩余1万元履约保证金以现金方式交纳,现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权利义务已自然终止,淮南龙宇物业公司要求谢区就业服务中心退还5万元履约保证金,理据充分,予以支持。谢区就业服务中心辩解淮南龙宇物业公司未完成原40户经营户的保证金清退,其实际收取淮南龙宇物业公司1万元保证金,仅应退还1万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淮南龙宇物业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三组证据,能够与谢区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优势证据链,而谢区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反驳淮南龙宇物业公司的诉请,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谢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此节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谢区就业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淮南龙宇物业公司保证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谢区就业服务中心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谢区就业服务中心二审申请对《再就业一条街退押金名单》上的公章进行鉴定,因其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未书面申请鉴定,对其二审鉴定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同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谢区就业服务中心应当退还淮南龙宇物业公司的保证金数额应如何认定。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谢区就业服务中心与淮南龙宇物业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的《再就业一条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5万元,2017年6月8日谢区就业服务中心向淮南龙宇物业公司出具了押金票据一张,其上注明“押金5万.抵原商户押金4万.实收1万”,在双方冲抵原商户押金4万元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起,向原商户退还押金的义务已经转移至淮南龙宇物业公司,淮南龙宇物业公司向谢区就业服务中心交纳的保证金数额即为5万元,现双方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淮南龙宇物业公司诉请谢区就业服务中心退还保证金5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商户的押金,淮南龙宇物业公司是否已实际清退完毕,与淮南龙宇物业公司诉请谢区就业服务中心退还保证金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即便淮南龙宇物业公司未实际清退完毕,亦不影响其按照合同约定对原商户承担清退义务,或者谢区就业服务中心向原商户清退押金后再行向淮南龙宇物业公司主张权利。综上所述,谢区就业服务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淮南市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雪霞审判员 王元元审判员 李 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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