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旭、代磊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1执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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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1执940号案件名称
代旭、代磊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江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代旭;代磊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1执940号 移送部门江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代旭,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鹅岭镇鹅岭村**,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5********。 被执行人代磊,男,1986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坝乡中坝村,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6********。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代旭、代磊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代旭缴纳罚金4000.00元、代磊缴纳罚金3000.00元,两被执行人共同退赔863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代磊在0314014431165700账户上有存款575.44元,已强制扣划作为罚金上缴国库,两被执行人其余银行账户和网络账户上仅有少量资金,因数量少未实际控制;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代磊2008年登记有贵DN22**东南牌汽车一辆系作案工具,已被江口县局扣押没收,被执行人代旭没有车辆登记信息;向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调查,两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分别向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鹅岭镇鹅岭村、中坝乡中坝村调查,两被执行人在本居住村均无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综上所述,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百发 审 判 员 欧 刚 审 判 员 龙通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龙 兵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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