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39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398号
  • 案件名称

    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398号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西路新时代广场二期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1416197G。法定代表人:徐佩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62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0220463X。法定代表人:李毅,职务不详。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