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郑忠安、西安好福搬家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2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209号
  • 案件名称

    郑忠安、西安好福搬家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郑忠安;西安好福搬家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郑忠安,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好福搬家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琪心,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郑忠安与被执行人西安好福搬家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2民终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忠安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好福搬家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郑忠安赔偿各项损失64855.41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028元、鉴定费1760元及本案执行费915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68558.41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4日履行了4000元,并对尚欠款项订出还款计划,即:从2021年10月起,每月履行1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履行30000元,2023年12月30日前履行33643.41元。申请执行人郑忠安已领取4000元,并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本案执行费915元被执行人西安好福搬家物流有限公司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兴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