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李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陕0830执38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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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0830执384号之二案件名称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李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李慧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2020)陕0830执3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垚,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呼李慧,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生。 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李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呼李慧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呼李慧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文化南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崔亚龙 审判员 苗亚东 审判员 白必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师 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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