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亮、张克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恢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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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恢134号案件名称
冯亮、张克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冯亮;张克斌;陕西益佳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冯亮,男,汉族,1984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光华路91号院1单元401室,公民身份证号:610602198412260059。被执行人张克斌,男,汉族,1961年8月25日出生,现住安塞区工业园区,公民身份证号:61262419610825005X。被执行人陕西益佳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塞区工业园区碟子沟6号。法定代表人张克斌,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冯亮申请执行张克斌、陕西益佳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92536元、并承担以本金68800元计算从2017年6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元,执行费128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益佳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张克斌独资企业(自然人独资),被执行人张克斌与被执行人陕西益佳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相互承担清偿责任。刘云申请执行张克斌、陕西益佳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2021)陕0603执恢13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4100000元,并支付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止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执行费4340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发现有执行事由和被执行人相同的案件,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及时有效的执行案件,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将(2021)陕0603执恢134号执行案件并入刘云申请执行张克斌、陕西益佳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2021)陕0603执恢136号案件中,进行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恢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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