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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龙、郑德荣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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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618号
  • 案件名称

    李红龙、郑德荣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红龙;郑德荣;包国良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618号申请执行人:李红龙,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郑德荣,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包国良,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李红龙申请执行郑德荣、包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黑0624民初14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被执行名下金融机构存款予以扣划10711.53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立案后,本院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同时,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德荣、包国良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郑德荣、包国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郑德荣、包国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但被执行人郑德荣、包国良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黑0624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郑德荣、包国良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贲喜超审判员 :赵明月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王 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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