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伟珍、张立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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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317号案件名称
梁伟珍、张立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梁伟珍;张立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梁伟珍,女,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江门市莲江区。被执行人张立欣,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关于梁伟珍与张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2020)湘082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立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伟珍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立欣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张立欣有银行、车辆、工商、证券等信息,于2021年8月26日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立欣名下有房屋,于2018年5月24日、11月5日,分别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慈利县人民法院查封了房屋,被执行人张立欣无法偿还其他执行案件的执行款,以76万的价格出售了房屋,用于偿还与慈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款,因此房屋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慈利县人民法院查封中,买受人康小平一直未能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所以现在房屋还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立欣的名下。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张立欣的其它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立欣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6455元,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立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菁审判员 滕振华审判员 潘双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毕 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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