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国希、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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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恢2272号案件名称
姜国希、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姜国希;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刘星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82执恢2272号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姜国希、刘星宇:申请执行人宁乡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姜国希、刘星宇的(2015)宁非诉审字第008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应征收社会抚养费31676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已于2021年9月17日作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宁乡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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