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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文权、潘圣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27执1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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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327执1875号
  • 案件名称

    苏文权、潘圣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苍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苏文权;潘圣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327执1875号 申请执行人:苏文权,男,汉族,1994年04月0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潘圣宗,男,汉族,1994年1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苏文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27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98515.1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潘圣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潘圣宗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潘圣宗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相关部门也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1年9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98515.13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2135元、执行费2878元。 因被执行人潘圣宗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潘圣宗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 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7执18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海 审判员陈雪雪 审判员林其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马必治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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