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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友、潘文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03民初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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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3民初944号
  • 案件名称

    杨文友、潘文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杨文友;潘文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03民初944号原告:杨文友,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云溪区。被告:潘文芳,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务工人员,住岳阳市云溪区。原告杨文友与被告潘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文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文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46,800元(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7月30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潘文芳需资金周转,于2011年8月24日向原告借现金9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于当年9月底还清。借款后,被告于2019年12月偿还了借款10,000元,尚欠借款80,000元,原告每年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付。被告潘文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杨文友与被告潘文芳系朋友关系,被告潘文芳需资金周转,于2011年8月24日向原告借现金9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于当年9月底还清。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9年12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偿还了原告借款10,000元,尚欠借款80,000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付。本院认为,被告潘文芳与2011年8月24日向原告杨文友借款90,000元,经原告杨文友多次电话或微信向被告潘文芳催收,被告潘文芳于2019年12月27日还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因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借款约定了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至原告催收借款被告还款10,000元之日的2019年12月27日起,被告应按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支付资金占用期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18日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文芳偿还原告杨文友借款本金80,000元;二、被告潘文芳支付原告杨文友逾期还款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以上已付款本息,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杨文友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836元,减半收取1,418元,由原告杨文友负担418元,被告潘文芳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 娟附:1、上诉费缴纳通知: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60×××93,开户行: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请在缴款后将缴费凭据传真至岳阳中院立案一庭或QQ邮箱(请备注上诉人姓名及一审案号)。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传真号0730-8840731查询号:0730-8856331QQ邮箱:27×××65qq.com2、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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