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西橙新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雷磊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79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7911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西橙新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雷磊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西橙新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雷磊;黄豹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用) (2021)陕0112民初37911号 原告:黄豹,男,199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弋,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西橙新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百花门业建材家居城3楼西橙家居3-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MA6U1B9WXF。法定代表人:雷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雷磊,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告黄豹与被告陕西西橙新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雷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陕西西橙新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向其返还装修款37019元,并以3701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被告雷磊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2日,其与被告就枫林九溪**号楼*单元****室房屋的装修事宜达成初步意向,其向被告支付装修定金2999元,被告向其出具收款收据。2021年6月11日,其与被告签订《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同时对工程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被告支付第一笔合同款34020元,被告向其出具收款收据,但由于工期等原因,其向被告明确提出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该合同,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合同款,并于2021年8月2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被告已于2021年8月3日签收,故双方合同已经解除,但经其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向其退还装修款,因被告雷磊为被告陕西西橙新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故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雷磊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位于枫林九溪**号楼*单元****室,未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苗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