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与蒋永凤罚金执行裁定书(2021)渝0104执2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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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4执2374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与蒋永凤罚金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蒋永凤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4执237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400928613X5。法定代表人:伍星,该法院院长。 被执行人:蒋永凤,女, 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蒋永凤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渝0104执23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全斗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邓存香-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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