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冬青、孙二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5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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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5068号案件名称
尤冬青、孙二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尤冬青;孙二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5068号原告:尤冬青,女,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峰,系原告丈夫,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孙二建,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109173830,住江苏省涟水县红窑镇红窑居委会袁庄8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7号。负责人:宋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该公司员工。原告尤冬青诉被告孙二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尤冬青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二建的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尤冬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冬青对被告孙二建的撤诉。审 判 员 蒋金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孙晶晶书 记 员 尹孟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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