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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73民辖终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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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73民辖终290号
  • 案件名称

    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辖终2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院**楼**222002。法定代表人:唐岩,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敏,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上诉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陌陌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音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5民初61488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陌陌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一、本案中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部分应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二、本案整个案件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腾讯音乐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提交答辩意见称,一、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不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二、上诉人的涉案行为不仅是在线传播侵权作品,而是一系列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上诉人恶意拖延时间,应对其进行惩戒或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包括“(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并不包括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陌陌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仪 军审 判 员  杨 洁审 判 员  姜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田 芬书 记 员  邹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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