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老边区某某某某管理分中心、刘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11民初2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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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民初2446号案件名称
营口市老边区某某某某管理分中心、刘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营口市老边区某某某某管理分中心;刘某某案件缘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11民初2446号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某某某某管理分中心,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女,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系原告清欠科科长。被告:刘某某,男,住营口市老边区。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某某某某管理分中心与被告刘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某某某某管理分中心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某某某某管理分中心在诉讼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己方诉权所作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某某某某管理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某某某某管理分中心负担。审判员 邓悦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晓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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