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天俊、祁秀山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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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922号案件名称
邹天俊、祁秀山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邹天俊;祁秀山;邹某;毛俊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922号申请执行人::邹天俊(邹永红父亲),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祁秀山(邹永红母亲),女,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村民,住永昌县。申请执行人:邹某(邹永红之子),男,200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现系永昌县职业中学学生,住永昌县。被执行人:毛俊,男,1990年1月8日,汉族,永昌县村民,住永昌县。申请执行人邹天俊、祁秀山、邹某与被执行人毛俊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毛俊赔偿邹天俊、祁秀山、邹某各项损失21065.72元,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邹天俊、祁秀山、邹某于2021年4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毛俊的股权信息,向保险公司查询其保险、理财产品信息,向银行等金融系统查询其存款信息,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其不动产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且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治国审判员 藏 明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世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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