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富贵、赵钧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3执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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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03执537号案件名称
唐富贵、赵钧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奎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唐富贵;赵钧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3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唐富贵,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赵钧,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唐富贵与被执行人赵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0)新400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钧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富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83,383.72元,执行费1,15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唐富贵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赵钧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00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赵钧名下的财产。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赵钧名下的证券、银行和互联网银行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1.已向被执行人赵钧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查明被执行人赵钧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通过多次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赵钧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赵钧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唐富贵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赵钧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赵钧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新4003执5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赵钧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唐富贵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赵钧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唐富贵发现被执行人赵钧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宋全审判员 王德云审判员 胥一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传强书记员 熊晗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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