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杰、郭秀凤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24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2444号案件名称
刘淑杰、郭秀凤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淑杰;郭秀凤;郭秀芝;郝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2444号申请执行人:刘淑杰,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被执行人:郭秀凤,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执行人:郭秀芝,女,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执行人:郝芳,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淑杰与被执行人郭秀凤、郭秀芝、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05月26日作出的(2021)辽1322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8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每月扣划被执行人郭秀芝与郝芳工资,申请人刘淑杰与被执行人郭秀芝、郝芳达成长期和解还款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24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王健鹏执行员 孟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程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6677号 下一篇 唐富贵、赵钧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3执5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