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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杰、郭秀凤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2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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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2444号
  • 案件名称

    刘淑杰、郭秀凤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淑杰;郭秀凤;郭秀芝;郝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2444号申请执行人:刘淑杰,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被执行人:郭秀凤,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执行人:郭秀芝,女,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执行人:郝芳,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淑杰与被执行人郭秀凤、郭秀芝、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05月26日作出的(2021)辽1322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8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每月扣划被执行人郭秀芝与郝芳工资,申请人刘淑杰与被执行人郭秀芝、郝芳达成长期和解还款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24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王健鹏执行员  孟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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