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冬宝、郭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55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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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5507号之一案件名称
潘冬宝、郭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潘冬宝;郭新;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5507号之一原告:潘冬宝,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举,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新,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店杏园东路53号。法定代表人:夏书强,董事长。原告潘冬宝与被告郭新、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潘冬宝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冬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冬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28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潘冬宝负担。审 判 员 赵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蕾书 记 员 姜云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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