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华、熊顺良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100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10013号案件名称
陈文华、熊顺良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文华;熊顺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10013号申请人:陈文华,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28号裕南大厦一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8027848G。负责人:胡军。被申请人:熊顺良,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人陈文华与被申请人熊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文华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顺良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以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陈文华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文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顺良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饶汝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花桂新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219号之六 下一篇 周波、唐晓洁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5执恢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