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光明、灵宝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豫1282民初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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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豫1282民初210号案件名称
石光明、灵宝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石光明;灵宝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冯仙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82民初210号原告:石光明,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区。确认送达地址: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原告:灵宝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函谷路隆升家园二期北楼十七楼。法定代表人:石光明,系公司执行董事。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冯仙茹,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灵宝市冠天华园15号楼1单元5楼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政,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石光明与被告冯仙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本院审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作出(2018)豫1282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被告冯仙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豫12民终1162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原告灵宝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作为原告参与诉讼。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光明于2021年9月18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光明、灵宝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光明、灵宝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25元,减半收取21,812.5元,由原告石光明负担。审 判 长 焦迎九人民陪审员 赵铁周人民陪审员 李站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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