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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光明、灵宝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豫1282民初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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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豫1282民初210号
  • 案件名称

    石光明、灵宝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石光明;灵宝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冯仙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82民初210号原告:石光明,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区。确认送达地址: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原告:灵宝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函谷路隆升家园二期北楼十七楼。法定代表人:石光明,系公司执行董事。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冯仙茹,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灵宝市冠天华园15号楼1单元5楼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政,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石光明与被告冯仙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本院审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作出(2018)豫1282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被告冯仙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豫12民终1162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原告灵宝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作为原告参与诉讼。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光明于2021年9月18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光明、灵宝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光明、灵宝市恒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25元,减半收取21,812.5元,由原告石光明负担。审 判 长  焦迎九人民陪审员  赵铁周人民陪审员  李站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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