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仕钢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黔0303刑初3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303刑初321号案件名称
穆仕钢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穆仕钢案件缘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303刑初32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仕钢,男。指定辩护人尹先丽,贵州元璋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汇检刑诉(2021)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仕钢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另案处理)系XX大学在校学生,为了归还向同学和网贷借的钱,在朋友周玉龙的介绍下认识了被告人穆仕钢,穆仕钢称贷款需要提供房产证、工作证明等材料,但陈某不能提供以上材料。如果陈某成功贷款,穆仕钢可以得到返点1000元。穆仕钢为了得到返点以及赚取办理假证的差价,决定为陈某办理假房产证。2021年6月10日,穆仕钢在收取陈某1400元的办证费用后,以150元的价格在遵义老火车站为陈某办理了一个假房产证,从中赚取差价1250元,随后,穆仕钢又为陈某准备了假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并交给陈某。6月11日,陈某持上述资料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天安幸福里二期遵义市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房产证系伪造,随后报警。经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陈某名下无不动产权属登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仕钢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穆仕钢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提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多次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穆仕钢及其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穆仕钢自愿认罪、认罚,要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1.系坦白;2.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仕钢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穆仕刚在刑满释放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穆仕钢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时可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其系坦白、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事实相符,予以采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且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穆仕钢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 朝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廖本正元书 记 员 张 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