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娜、张文资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03执19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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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执195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玉娜、张文资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玉娜;张文资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03执19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玉娜,女,1985年09月20日出生,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南路106号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文资,男,1991年0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娜与被执行人张文资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2021)浙1003民特361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文资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文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玉娜借款人民币186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79元。但被执行人张文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3916.76元,优先偿付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3737.76元。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玉娜与被执行人张文资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玉娜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玉娜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关于本院(2021)浙1003民特36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柯澄川 审判员方可可 审判员洪金献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胡春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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