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安区盛哲酒水行;任广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04执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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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463号案件名称
丹东市振安区盛哲酒水行;任广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丹东市振安区盛哲酒水行;任广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604执463号丹东市振安区盛哲酒水行、任广君: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盛哲酒水行与被执行人任广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交付货款9113.59元,自行向申请执行人交付20406.41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其余债权。本案执行费348元已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2020)辽0604民初14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 行 员 马会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姜羽潇书 记 员 张博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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