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道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道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7836驳回(2021)陕0112执7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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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7836号案件名称
西安道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道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7836驳回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西安道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道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欧洁;欧洁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7836号 申请执行人:欧某某,女,1981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大道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欧某某与西安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欧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市劳人仲案字【CB2021】第097号裁决书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5710.6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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