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元、毛兰军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03执恢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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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恢410号案件名称
周立元、毛兰军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周立元;毛兰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903执恢410号申请执行人:周立元,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毛兰军,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申请执行人周立元与被执行人毛兰军民间借贷、追偿权纠纷两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99号、(2020)湘0903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周立元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人民币12527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周立元与被执行人毛兰军民间借贷、追偿权纠纷两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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