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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波、张银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民终1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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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民终1371号
  • 案件名称

    张宏波、张银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宏波;张银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民终1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宏波,男,198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银超,男,197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卢氏县。上诉人张宏波因与被上诉人张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2021)豫1224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宏波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宏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上诉人张宏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保奇审 判 员 郭旭飞审 判 员 李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孟大艳书 记 员 赵海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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