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波、张银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民终1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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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民终1371号案件名称
张宏波、张银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宏波;张银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民终1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宏波,男,198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银超,男,197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卢氏县。上诉人张宏波因与被上诉人张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2021)豫1224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宏波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宏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上诉人张宏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保奇审 判 员 郭旭飞审 判 员 李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孟大艳书 记 员 赵海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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