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力智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汝州市沐雨橙风服饰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1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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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1529号案件名称
北京合力智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汝州市沐雨橙风服饰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北京合力智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汝州市沐雨橙风服饰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1529号原告:北京合力智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龚天华,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云,上海和基(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州市沐雨橙风服饰店,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投资人:焦钰博。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北京合力智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沐雨橙风服饰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合力智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合力智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合力智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田力烽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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