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泉蓉、方锡润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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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246号案件名称
吴泉蓉、方锡润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牟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吴泉蓉;方锡润;赵勇;张润龙;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吴泉蓉,女性,1964年10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方锡润,女性,1987年6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勇,男性,1963年10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润龙,男性,1964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喜。本院在执行吴泉蓉、方锡润、赵勇、张润龙与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原法定代表人方喜病故,原股东孙旭浩接管公司。经调查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公司房产进行查封。该企业是县域招商引资引进企业,经营生产出现困难,正重组改制。因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建斌审判员 杨德旭审判员 杜昌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丽花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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