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赵王苗圃、王艳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28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执2890号案件名称
户县赵王苗圃、王艳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户县赵王苗圃;王艳田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执2890号申请执行人:王艳田,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户县赵王苗圃,住所地:鄠邑区五竹街道办,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382。 投资人:杜养齐。申请执行人王艳田与被执行人户县赵王苗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艳田依据(2020)陕0118民初3049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户县赵王苗圃给付案件款105701.32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诉讼费2680元、执行费15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私下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8执28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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