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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对外贸易公司、淅川县金鹰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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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912号
  • 案件名称

    淅川县对外贸易公司、淅川县金鹰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淅川县对外贸易公司;淅川县金鹰贸易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912号申请执行人:淅川县对外贸易公司,住所地淅川县解放街100号。被执行人:淅川县金鹰贸易公司,住所地淅川县城关镇健康路。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淅川县对外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淅川县金鹰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民再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坤博执行员  李 硕执行员  袁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钰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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