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曼艾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3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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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3296号案件名称
沈阳曼艾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沈阳曼艾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3296号申请人:沈阳曼艾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孙丰刚,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戈霏、董营营,系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袁斯浪,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沈阳曼艾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辽宁建术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曼艾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担保函一份作为财产保全行为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二年,查封房产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沈阳曼艾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长 陈海瑛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张 冰二0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曹 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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