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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口县一帆物业有限公司、代雯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1民初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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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1民初949号
  • 案件名称

    江口县一帆物业有限公司、代雯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江口县一帆物业有限公司;代雯妮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1民初949号原告:江口县一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水岸江南小区六号楼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MAAK4XWQ17。法定代表人:刘东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代雯妮,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原告江口县一帆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代雯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7日,江口县一帆物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口县一帆物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口县一帆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文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姚俊芳书 记 员 李 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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