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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杜广峰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166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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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166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倩、杜广峰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倩;杜广峰;杜磊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16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倩。被执行人:杜广峰。被执行人:杜磊。本院于2021年05月28日作出的(2021)鲁1329执16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杜磊名下银行存款。现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磊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梦晴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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