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荣、阳谷昌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裁定书(2021)鲁1521诉前调4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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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1诉前调4801号案件名称
刘彦荣、阳谷昌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彦荣;阳谷昌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21诉前调4801号申请人:刘彦荣,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出生,住东阿县。被申请人:阳谷昌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武守才,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刘彦荣与被申请人武守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3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阳谷昌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振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明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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