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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段文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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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4897号
  • 案件名称

    李佳、段文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卫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佳;段文恒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897号原告:李佳,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红,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段文恒,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李佳诉被告段文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李佳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佳负担。        审判员    曾美静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艳萍书记员    韩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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