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祥与南通中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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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068号案件名称
赵祥与南通中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祥;南通中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068号原告:赵祥,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佳璐,江苏海越(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中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周涤成。原告赵祥与被告南通中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赵祥以其诉讼请求已在(2021)沪0151民初7588号案件中合并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祥撤诉。审 判 员 徐琼花法官助理 高 琼书 记 员 董晓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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