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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祥与南通中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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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068号
  • 案件名称

    赵祥与南通中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祥;南通中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068号原告:赵祥,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佳璐,江苏海越(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中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周涤成。原告赵祥与被告南通中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赵祥以其诉讼请求已在(2021)沪0151民初7588号案件中合并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祥撤诉。审 判 员 徐琼花法官助理 高 琼书 记 员 董晓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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