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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琳、俸水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3民初2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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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3民初2585号
  • 案件名称

    张庆琳、俸水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张庆琳;俸水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3民初2585号原告:张庆琳,女,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告:俸水林,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灵川县。原告张庆琳诉被告俸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庆琳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琳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俸水林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琳撤回对被告俸水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张庆琳负担。审 判 员  李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法官助理  冯彩线书 记 员  麦础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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