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琳、俸水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3民初2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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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3民初2585号案件名称
张庆琳、俸水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张庆琳;俸水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3民初2585号原告:张庆琳,女,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告:俸水林,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灵川县。原告张庆琳诉被告俸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庆琳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琳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俸水林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琳撤回对被告俸水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张庆琳负担。审 判 员 李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法官助理 冯彩线书 记 员 麦础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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