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鸿燕、武晓恩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1102财保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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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02财保62号案件名称
王鸿燕、武晓恩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鸿燕;武晓恩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财保62号申请人:王鸿燕,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申请人:武晓恩,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申请人王鸿燕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晓恩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晓恩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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