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林伟强、孙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237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2372号
  • 案件名称

    林伟强、孙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林伟强;孙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2372号申请执行人林伟强,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孙路,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林伟强与被执行人孙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万元及利息、费用。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到期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状况,亦未履行还款义务;二、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社保、住房公积金、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三、分别于2021年6月17日、8月18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及婚姻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反馈的账户信息,仅查得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故本院不予冻结。查得被执行人多宗保险保单,因缴纳保费极少,无执行价值,本院亦不予冻结。此外未查得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四、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示。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位。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所穷尽之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明确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信息,不申请悬赏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00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琳审判员 杨 继 法审判员 王(晨)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涛(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