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分公司、甘文志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5民初1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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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民初1286号案件名称
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分公司、甘文志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分公司;甘文志;陈玉芬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5民初1286号原告: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河滨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52076042469D。负责人:金生华,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若飞,贵州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丽,贵州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文志,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陈玉芬,女,1975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分公司诉被告甘文志、陈玉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曹凤群代理书记员 徐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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