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李振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3执9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执982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李振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李振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3执9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桥西路172号。被执行人:李振,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李振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37436.79元及利息和滞纳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保全费618元、执行费人民币108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另查明,2021年9月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李振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工商注册、证券和互联网银行、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2021年9月15日对上述财产情况进行了复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缴纳住房公积金。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丰思行审判员 易新华审判员 徐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福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肖凤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10民申27号 下一篇 张士俊、陈德山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11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