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凤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10民申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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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民申27号案件名称
肖凤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肖凤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徐广;洪恩浩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肖凤妹,女,汉族,1981年6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灯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浩严,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65号。责任人:陈敬东,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岳杰,系辽宁法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广,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灯塔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洪恩浩,男,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再审申请人肖凤妹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徐广、洪恩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20)辽1081民初20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凤妹申请再审称:原审案件审理时,其未委托徐广参加庭审签订调解协议,亦未签收任何送达文书。民事调解书审理及调解在其不知情情况下制作,调解程序违法。徐广在本案中的债务为个人债务,未用于婚姻存续期间生活支出,债务与申请人无关,调解书内容违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辩称:同意原审裁决,应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申请人在再审审查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不能证明调解程序违法,原生效调解书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凤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彤审 判 员 高明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马健书 记 员 王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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