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江、魏其彬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恢4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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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恢446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洪江、魏其彬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洪江;魏其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恢4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洪江,男,汉族,1971年2月9日生,住泸州市。被执行人:魏其彬,男,汉族,1961年7月17日生,住泸州市。刘洪江与魏其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阳民初字第2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魏其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人刘洪江借款2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因魏其彬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刘洪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魏其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找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魏其彬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人,暂不处理。2.查明被执行人魏其彬名下川ECA120号、川EBM517号车辆。我院已于2021年9月3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我院书面提交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提交或未提交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查明被执行人魏其彬名下川QEA517号车辆。我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委托宜宾翠屏区法院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我院书面提交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提交或未提交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魏其彬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洪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赵心远审判员 康 泸审判员 罗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蓝 英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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