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长明矿产品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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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351号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长明矿产品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长明矿产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351号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长明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滨区高井村8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902563759678Y。法定代表人:丁钟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8)陕0902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长明矿产品有限公司逾期未自觉向本院交纳罚金50000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长明矿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了1498元,剩余案款承诺在2021年年底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3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学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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